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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5种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2-04-29     作者:    浏览量:11040    分享到: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是指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所有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群体性问题。有本行为的,需要造成不良影响,才能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本项是党员不作为违纪行为的规定。一是群众的诉求要符合政策规定。如果群众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党员应当向群众说明和解释。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指的是拖拉懒散,工作不认真不主动,对于群众可能没有考虑到的,也不主动提醒,导致群众做无用功。推诿扯皮,是指人员、部门之间相互推脱,可以办的不办,本应是自己办的推给别人或其他部门来办的行为。三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如引发群众的极大不满、群体性事件,造成群众生命、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这是对危害结果的要求。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尽心尽力为群众办事。本项违纪行为必须是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是指编造各种情况欺骗上级、同级、下级,欺骗群众,把坏的说成好的,假的说成真的,或者对应该汇报、公布的情况不公布,或者公布虚假内容等。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考虑到现实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已列出的四种典型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行为,因此作出这一兜底规定。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16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陕西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