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党的百年奋斗中汲取智慧营养,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认真遵循的一部重要中央党内法规。
一、深刻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纪律检查机关是党进行伟大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是管党治党的利器重器。我们党自五大起就成立了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并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赋予了更重的职责。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总结传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要求,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深刻把握纪律检查工作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将其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根据任务分工,起草工作由中央纪委机关负责。中央纪委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要求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21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12月2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条例》。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一)制定《条例》是纪检机关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现实要求。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正凝心聚力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纪检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聚焦实现“十四五”规划、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能职责、工作原则,突出强化政治监督,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和国家治理之中,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纪律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更好履行新时代纪检机关职责使命的重要保证。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履行好这一重大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将党章关于纪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等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贯穿监督执纪问责,保证纪律检查机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深入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履职尽责。
(三)制定《条例》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经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自觉、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新时代新阶段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深入总结历史经验和工作规律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更好指导纪检工作实践、解决管党治党现实问题。《条例》坚持守正创新,把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等重要成果制度化,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四)制定《条例》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系列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有力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条例》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
《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是纪检机关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条例》全文共8章59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七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参照执行范围、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
(一)坚守职能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以肩负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为根本,把准职能定位,突出“两个维护”,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各级纪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二是明确纪委政治定位。准确把握纪委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三是突出纪委政治责任。强调各级纪委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在主要任务中,要求各级纪委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工作职责中,把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首要内容;在队伍建设和监督中,要求各级纪委带头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等等。
(二)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总结为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目的,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一是强调中央纪委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通体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二是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并细化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要求。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方面,强调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并在纪委全会、常委会职权和纪委履职程序中细化了相关要求;在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方面,明确了8个方面具体内容,规定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强调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并在纪律审查程序中具体要求各级纪委将审查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三是明确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监察法,组建四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赋予了更重的职责,奠定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条例》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强调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三)规范产生运行,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党章专设一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工作条例对地方和基层纪委的设置、选举等作了规定。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实践的深化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纪委组织法规,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律性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一是规范各级纪委的产生。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中央纪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纪委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基层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纪委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二是规范各级纪委的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以对中央纪委的规范为统领,分别针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作出规定,既注重做到系统协调,又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纪委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全会、常委会的职权、决策程序等基本制度;针对基层纪委实际作了务实灵活的规定,要求基层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强调基层纪委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三是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专门对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员职责。要求基层纪委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四是专设一章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根据党中央推进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在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充分运用派驻机构改革成果,明确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9项职责,将“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四)明确主要任务,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纪委的主要任务凝聚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成立之日起的初心使命,蕴含着党百年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历史积淀和时代要求。《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一是维护党的根本大法、促进依规治党,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条例》细化纪委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强调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二是检查大政方针执行,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前进。《条例》规定纪委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三是丰富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促进协助任务具体化制度化。全面规定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8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各方面,坚持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进一步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将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实践经验予以固化;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任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功经验,确立“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四是体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条例》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实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推动完善监督体系作出规定,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五)细化工作职责,促进纪律检查权正确有效行使。纪委的任务与职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务指明纪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职责是任务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方法。《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涵盖纪律检查工作方式、措施、权限、程序等内容,构建了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条例》对党章有关规定与时俱进予以具体化,注意与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协调衔接,为更好地落实和维护党章提供了有力抓手。一是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规定,根据实践发展,有必要就如何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条例》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转化为具体法规规定,贯彻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的原则要求,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促进整体理解和系统运用“四种形态”。二是完善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对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作出细化规定,丰富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等监督方式。明确政治监督重点内容,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监督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增强日常监督针对性操作性,详细规定了座谈、参加会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12种方式。提升专项监督质效,规定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4个方面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拓展基层监督渠道,强调促进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三是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明确党章第四十六条中“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规定了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纪律审查工作基本程序,明确了在纪律审查工作中为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使纪检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四是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程序。在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的程序,并界定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范围。着眼于做好处分执行的“后半篇文章”,要求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五是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总结近年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实践经验,规定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突出问题,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有关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推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打造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完整履职链条。
(六)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一是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要求各级纪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加强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二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调各级纪委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坚决防治“灯下黑”;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检举控告。三是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三、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学习贯彻《条例》是纪委的本职要求,掌握运用《条例》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看家本领。各级纪委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领会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自觉,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党中央制定《条例》的政治意图,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自觉。要抓紧抓实全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学深学透。要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起来,坚持执纪执法贯通,完整正确地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学出责任担当、学出能力素养、学出过硬作风。二是不折不扣贯彻执行。要深刻理解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国之大者”,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深刻理解纪委的职能定位、产生运行、任务职责,坚持严的主基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着力方向、掌握方法路径、完善工作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要把《条例》作为破解难题、推动实践的有力指引,进一步做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治监督、开展执纪问责等各方面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取得正风肃纪反腐的新成效。(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2年第2期)